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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平时是否接到过“1068”开头的电话或短信?家教培训、低息借贷、新房开盘、汽车保险、保健品推销、信用卡办理、POS机换新等等,这些骚扰电话总是隔三岔五前来“问候”,没有休止。
许多人不知道的是,“1068”号段其实也是“正经号码”,通常用于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经营短消息类服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分配和管理,一般是企业用于内部通知、客户服务、营销推广等,并非个人私有。
按照要求,符合资质的公司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成功后才能获得使用证书,并规定一家公司不可申请多个码号资源,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可如今,许多市民看到“1068”开头的号便默认是诈骗电话。10月13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了一起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情就和“1068”号有关。与刑事诉讼案不同,这起案件的被告方并不是诈骗分子本身,而是几家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
用演唱会购票信息作诱饵骗钱
“尊敬的客户,您已成功订购XX演唱会门票,请在15分钟内支付票款,超时订单将自动关闭。”据公益诉讼起诉人、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7月至8月期间,有诈骗分子利用两个“1068”开头的号假装官方账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多起发生在滨江区等地。
诈骗的方式看起来并不高明。诈骗人员伪装成购票“黄牛”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演唱会、体育赛事的抢票信息,等受害人“上钩”后,诈骗分子又用两个“1068”号发送虚假“大麦网”等某票务平台的购票成功短信,而正急于抢购热门演唱会、体育赛事门票的市民大多未加核实,便按照提示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直至被拦在场馆门外,才发现被骗。
为了躲避系统的关键词监管,诈骗分子还在短信中增加空格,如把“大麦网”改成“大 麦 网 ”,这种钻细节空子的操作也让不少受害人不疑有他。
很快,案子进入警方的视野。经查,这些涉诈短信的源头是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但是,这家公司并不享有使用该码号资源的权利,而是从别的公司转租而来的。
“1068”号被层层转包出租
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共有六被告,除了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因公司已注销,股东刘某列为被告),还有广东某科技公司、无锡某网络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安徽某信息公司。
经查,两个“1068”码号资源最早由广东某科技公司、无锡某网络公司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获得。获得码号资源后,两家公司并未自行运营,而是将码号交由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运营,接入其关联公司自行运营的短信发送平台使用。
之后,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可利用上述平台发送短信,而北京某科技公司又将短信发送权限通过协议转租给安徽某信息公司。
安徽某信息公司获得权限后,又与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拥有短信发送权限。简单来说,这六家公司通过签订系列服务协议,形成了短信服务平台层层转租、转借的链路,实现涉案两个“1068”号层层转包出租。
值得注意的是,六家公司签署的每一份协议中都明确约定“禁止转租转售码号或短信发送权限”,但没有一方真正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这导致本应严格管控的通信资源,最终沦为诈骗分子的“伪装外衣”。
经查,诈骗分子通过这家原河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受害人发送涉诈短信6525条,受害人被骗金额从百元到十余万元不等。
转租的码号资源成了电诈帮手
庭审中,六被告辩称,他们将码号进行转包出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对于客户要发送的内容已尽量审慎,但作为短信代发平台,他们难以分辨何为诈骗信息,对此不该要求过高。
那么,六被告层层转租、转售码号资源的行为是否合规?虽然六被告与诈骗行为没有直接关联,但客观上为诈骗行为提供了传播的渠道,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六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批准非法转租、转售电信码号资源,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符合资质的一家单位原则上可获得一个“1068”码号资源的管理制度,违规扩大了号段的使用范围,扰乱了国家对码号资源的管理秩序,属于未经批准违法转让、转租、使用码号资源。
其次,六被告在码号资源的管理、使用与短信内容的审核、防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主观过错。这些过错不仅体现在对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的漠视,也体现在对业务风险的放任上,未依法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的防控义务,最终导致了网络诈骗短信的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各被告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获利情况、主观过错和恶意程度、涉案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造成损害的治理和修复费用等因素,法院当庭判令六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50万元。
打击电诈不光“追”诈骗分子
“涉案几家相关企业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诈骗,但它们的层层转包行为,为诈骗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温床’。”庭审结束后,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介绍,这起案件是司法打击电诈的一次“创新探索”,突破了以往反电诈案件只“追”诈骗分子的局限。
陈增宝认为,现在一些市民朋友,即便没有被骗,但一收到“1068”短信就会质疑一下真实性,一接到“1068”的电话就觉得是骚扰电话,长期来看,被告的行为不仅会破坏公众对正规通信码号的信任,还会破坏国家通信领域的公信力。
落实防控义务,拒绝成为电诈的“工具人”,对于相关业务经营者而言,是一道必答题,而非选择题。